185万美元建筑事故
本案在调解员 Shelly Olsen 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。赔偿判给了一位 52 岁的原告木匠,他当时正在一栋新建的商业大楼工作。原告主张,根据《劳工法》第 240 (1) 条,被告因未能提供防坠落保护而应承担责任。原告坚称,他从一个未固定的伸缩梯上坠落,高度为 18 英尺。
《劳工法》第 240(1) 条 - 原告木匠在商业建筑工地从 18 英尺高的梯子上坠落 - 双手腕骨折 - 颈椎间盘突出 - 无法工作 - 需要未来医疗护理。
事故发生在早上,当时原告的工头正在使用现场唯一可用的剪式升降机。那天早上,工头告知原告,剪式升降机下午才能使用。被告辩称,原告是其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,因为他没有等到下午再进行事发时所做的工作。
原告反驳称,他只被指示下午使用剪式升降机,但没有接到早上不能工作的指令。由于被告在辩护中依赖的安全设备早上无法使用,因此其辩护不成立。
在庭审中,原告还会指出,该梯子没有被绑牢,梯脚不当,梯顶没有挂钩,也没有助手在梯底扶稳固定。
原告双手腕骨折,并在非惯用手的左手腕接受了手术。原告还坚称,他患有颈椎间盘突出,经 MRI 证实,并需要进行融合手术。
原告在事发前一年的收入约为 44,000 美元,他主张自己已永久无法就业。原告还主张,他将需要未来的护理,包括疼痛管理以及物理和职业治疗。
本案在庭审前,通过 JAMS 调解员 Shelly Olsen 的调解达成和解,和解金额为 1,850,000 美元。